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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炒作也将受罚!卫健委发文:存在这17种行为,直接“拉黑”!

日期:2020-08-23阅读次数:643来源:院长微课堂公众号作者:

      联合惩戒!存在这17种行为将被“拉黑”
      就在前天(8月19日),山东省卫健委,刚刚结束了《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
      据了解,这份意见稿为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促进省内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对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相关的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以及退出等管理活动都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意见稿,特别提到,存在以下17种行为的个人、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都将纳入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作为失信惩戒对象:
一、个人
(一)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2.扰乱医疗秩序的;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4.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6.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不配合、不执行疫情防控和管理措施,干扰、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拖欠医院治疗费用,被法院判决缴纳,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缴纳或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的。

二、医务人员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
(六)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术中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
(八)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九)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虚假广告宣传, 欺骗和误导患者,情节严重的。
(十)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诊疗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执业(助理)医师在非医疗机构(“黑诊所”等)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二)拒不接受日常监管,拒不改正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干扰、抗拒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十六)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卫生领域相关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的。
(十七)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需要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管理的。

其中第(四)至(十三)项中,被称为“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主要指: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1.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执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包括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
2.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3.查封、扣押、冻结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三)同一性质的问题被不同群众以来访、来电等形式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且经查所反映问题属实的;
(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两次及以上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五)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3份(件)及以上的;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发网络炒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至于怎样惩戒被纳入“黑名单”的这些对象,《意见稿》明确,除了公开名单以及进行约谈外,还会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被列入黑名单的医生个人,还会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卫生健康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限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限制担任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组织机构职务,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真正做到“处罚到人,联合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